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川科高〔2009〕11號),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孵化器是我市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培育我市新的經濟增長點、規模性增加就業崗位的重要手段。
孵化器分二類,即綜合孵化器、專業孵化器。
第三條 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
(一)落實創新驅動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創業的局部優化環境,培育高端、前瞻和具有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早期企業,貢獻于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二)落實人才興市戰略,以孵化器為載體,以培養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構建并完善創業服務網絡,持續培養、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創業領軍人才,吸引市內外科技創業者服務于創新型城市建設。
第五條鼓勵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建立各種形式的孵化器,充實完善我市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第二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第六條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的認定評估,并指導、組織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器。
各縣市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并指導、組織申報市級孵化器。
第七條 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要求,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范,運營時間6個月以上,相關統計數據齊全、真實。
(二)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50%以上(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三)具有自建或長期租賃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型孵化器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綜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數不少于20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數不少于10家,且每年有不少于1家的新入駐企業。
在孵企業中,應有不低于20%的企業申報自主知識產權。
(五)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的5%以上。孵化器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200個,專業孵化器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00個。
(六)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強,開展了創業導師工作,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七)孵化器運營方自身擁有不少于100萬元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八)專業型孵化器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八條入駐孵化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辦公及研發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三)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不含公共服務面積)。
(四)在孵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目錄》、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優先發展技術領域》、最新《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及綿陽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定的范圍;知識產權界定清晰。
(五)在孵企業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九條 畢業企業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總收入達200萬元以上,且有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常年受理市級孵化器認定工作,組織專家分批進行認定,認定程序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認定的孵化器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孵化器管理人員的學位證書的復印件。
(三)孵化器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四)關于孵化器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能的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五)關于在孵企業條件及畢業企業條件的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六)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存款證明、設立孵化資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資金的文件等)。
(七)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如申報專業技術型孵化器,需附上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中試基地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用途、單價)。
(九)其他附件。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并經市科技局辦公會審定后,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四條市級孵化器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五條各類孵化器要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推動孵化器由物理空間、戰略規劃和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深層服務構成的企業加速器建設,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圍繞大學生的創業就業工作,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形成與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戰略合作關系,營造 創業環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內生發展能力,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的典禮、跟蹤制度,延伸服務范圍,拓展孵化功能,促進企業的加速成長。
第十八條 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市級孵化器進行指標審核。對連續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綿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22日
2014年8月22日
綿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川科高〔2009〕11號),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孵化器是我市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培育我市新的經濟增長點、規模性增加就業崗位的重要手段。
孵化器分二類,即綜合孵化器、專業孵化器。
第三條 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
(一)落實創新驅動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創業的局部優化環境,培育高端、前瞻和具有帶動作用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早期企業,貢獻于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二)落實人才興市戰略,以孵化器為載體,以培養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構建并完善創業服務網絡,持續培養、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創業領軍人才,吸引市內外科技創業者服務于創新型城市建設。
第五條鼓勵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建立各種形式的孵化器,充實完善我市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第二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第六條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孵化器的認定評估,并指導、組織申報省級、國家級孵化器。
各縣市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并指導、組織申報市級孵化器。
第七條 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要求,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范,運營時間6個月以上,相關統計數據齊全、真實。
(二)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50%以上(專業型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三)具有自建或長期租賃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型孵化器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綜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數不少于20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數不少于10家,且每年有不少于1家的新入駐企業。
在孵企業中,應有不低于20%的企業申報自主知識產權。
(五)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的5%以上。孵化器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200個,專業孵化器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00個。
(六)服務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強,開展了創業導師工作,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七)孵化器運營方自身擁有不少于100萬元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八)專業型孵化器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八條入駐孵化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辦公及研發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三)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不含公共服務面積)。
(四)在孵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目錄》、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優先發展技術領域》、最新《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及綿陽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定的范圍;知識產權界定清晰。
(五)在孵企業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九條 畢業企業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總收入達200萬元以上,且有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常年受理市級孵化器認定工作,組織專家分批進行認定,認定程序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認定的孵化器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孵化器管理人員的學位證書的復印件。
(三)孵化器孵化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四)關于孵化器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能的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五)關于在孵企業條件及畢業企業條件的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六)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存款證明、設立孵化資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資金的文件等)。
(七)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如申報專業技術型孵化器,需附上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中試基地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用途、單價)。
(九)其他附件。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所在縣市區、園區科技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并經市科技局辦公會審定后,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四條市級孵化器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五條各類孵化器要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推動孵化器由物理空間、戰略規劃和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深層服務構成的企業加速器建設,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
第十六條 孵化器應圍繞大學生的創業就業工作,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形成與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戰略合作關系,營造 創業環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內生發展能力,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的典禮、跟蹤制度,延伸服務范圍,拓展孵化功能,促進企業的加速成長。
第十八條 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門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市級孵化器進行指標審核。對連續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