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辦函法字〔2014〕5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國防知識產權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14年起取消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實行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報告公示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進一步加強專利代理機構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年度報告的提交。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提交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的內容。專利代理機構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專利代理機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執行合伙人或者法人代表姓名、合伙人或者股東姓名、執業專利代理人姓名、從業人數;
(三)合伙人或者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四)專利代理機構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五)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專利申請、復審、無效宣告、訴訟、質押融資等業務信息;
(六)設立分支機構的信息;
(七)專利代理機構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八)專利代理機構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合計信息;
(九)其他應當予以報告的信息。
年度報告的公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公示除上述第5項、第8項和第9項外的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信息。專利代理機構選擇公示第5項、第8項信息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公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登記事項不符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地方知識產權局”)舉報。
二、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
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對在機構設立過程中或日常經營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公示。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提交年度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的期限提交有關專利代理機構信息的;
(三)擅自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代理的;
(八)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九)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
(十)對專利代理人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的。
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專利代理機構1年內未再出現上述情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公示。專利代理機構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移出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
三、進一步加強專利代理機構的監管
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作用,增強監管意識,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在監管過程中要敢于監管、勤于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公正地作出處理。
嚴格審批工作。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嚴格把關,認真核對每份申請材料,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對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審批。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加強日常監管。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明確監管要求、細化監管計劃、豐富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措施、規范監管流程,確保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對于專利代理機構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對本轄區內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信息應當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夯實監管基礎。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要準確把握監管內容,切實提高監管能力。在人員和資金上給予監管工作堅實的保障,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提供充足的保障資金,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保障監管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應當統一思想、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切實做好專利代理機構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聯合工商、稅務等部門,實行多部門、多環節聯合監管,共享監管信息,強化不同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共同構建專利代理行業誠信經營的市場氛圍。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國防知識產權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14年起取消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實行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報告公示制度,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進一步加強專利代理機構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年度報告的提交。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提交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的內容。專利代理機構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專利代理機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執行合伙人或者法人代表姓名、合伙人或者股東姓名、執業專利代理人姓名、從業人數;
(三)合伙人或者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四)專利代理機構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五)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專利申請、復審、無效宣告、訴訟、質押融資等業務信息;
(六)設立分支機構的信息;
(七)專利代理機構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八)專利代理機構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合計信息;
(九)其他應當予以報告的信息。
年度報告的公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公示除上述第5項、第8項和第9項外的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信息。專利代理機構選擇公示第5項、第8項信息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公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登記事項不符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地方知識產權局”)舉報。
二、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
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對在機構設立過程中或日常經營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公示。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提交年度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的期限提交有關專利代理機構信息的;
(三)擅自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代理的;
(八)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九)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
(十)對專利代理人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的。
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專利代理機構1年內未再出現上述情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公示。專利代理機構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移出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
三、進一步加強專利代理機構的監管
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作用,增強監管意識,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在監管過程中要敢于監管、勤于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公正地作出處理。
嚴格審批工作。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嚴格把關,認真核對每份申請材料,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對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審批。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加強日常監管。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明確監管要求、細化監管計劃、豐富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措施、規范監管流程,確保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對于專利代理機構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對本轄區內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信息應當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夯實監管基礎。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要準確把握監管內容,切實提高監管能力。在人員和資金上給予監管工作堅實的保障,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提供充足的保障資金,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保障監管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國防知識產權局應當統一思想、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切實做好專利代理機構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聯合工商、稅務等部門,實行多部門、多環節聯合監管,共享監管信息,強化不同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共同構建專利代理行業誠信經營的市場氛圍。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