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教育體育局、教體文廣局、教育文廣局)、團委,市內各高校: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安排部署和《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宜府發〔2015〕19號)要求,為更好地引領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創新創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體育局、團市委等四部門將著力扶持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示范和帶動效應的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為做好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申報認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申報和認定
(一)申報對象。
經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扶持和服務,符合申報條件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示范基地、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孵化園)、小企業孵化園等,均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二)申報條件。
1.有合法的資質。經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 成立時間1年以上。
2.有明確的規劃。在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建設總體規劃中,對吸納大學生創新創業有專項規劃或明確內容,對大學生初創企業和孵化項目,在場地、資金、人員、技術等準入條件方面給予傾斜。
3.有專門的機構。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管理服務制度規范健全,設立專門機構或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新創業管理服務工作,積極為大學生提供創業政策咨詢、信息查詢、項目申報、投融資指導、人員培訓、場地安排等創新創業服務。
4.有扶持的措施。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為入駐的大學生創業提供一定的場地租金和物管費用等方面的優惠扶持,能在融資、投資、創新、孵化等方面提供服務。積極為創業大學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詢和服務,政策落實效果明顯。積極接收和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中心(俱樂部)推薦的創新創業項目。
5.有明顯的效果。入駐的大學生創業實體(項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戶(個)。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學生創新創業實體不少于5戶。
(三)申報材料。
1.《宜賓市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申報審核表》(附件1);
2.市、縣(區)政府或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的文件;
3.設立專門機構并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新創業的管理服務工作的文件復印件;
4.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服務的相關制度和優惠扶持政策、措施等;
5.對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準入條件給予傾斜的證明材料;
6.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服務的證明材料;
7.提供項目開發和項目申報服務的證明材料;
8.為大學生提供融資、投資、創新、孵化等證明材料;
9.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入駐的大學生創業實體(項目)相關證明材料,創業大學生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或畢業證復印件;
10.大學生創辦企業(或創業項目)促進就業情況說明和有關證明材料;
(四)認定程序。
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托市人才就業局負責受理、核實申請材料,并對照申報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等部門進行審核,作出審核決定,印發認定文件。
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聯合授牌,并按宜府發〔2015〕19號規定給予補貼。
二、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考核
(一)考核對象。
認定期滿一周年的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每年可申請參加考核。連續兩年未申請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資格。
(二)考核內容。
1.基礎建設情況。包括: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資質;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專項規劃、機構設置、制度建設、配套設施建設和資金投入等情況。
2.工作開展情況。包括: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項目推薦、項目申報、投融資指導、創業培訓、場地安排等服務情況和組織開展、參加創業大賽情況。
3.扶持效果情況。包括:扶持的大學生創辦實體情況(入駐的大學生創業實體和項目保有量不低于10個,當年成功孵化大學生創新創業實體不少于5個),發展情況、吸納就業情況,以及大學生對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滿意率。
(三)考核程序。
1.自評。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對照《宜賓市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考核表》(附件2)中的各項考核標準開展自評。
2.受理。由市人才就業局負責受理考核申請材料。
3.考察。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和團市委組織實施,市人才就業局參與。根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上報的自評材料,統一組織實地考察,逐項打分并確定綜合評價。
4.考核。由市人才就業局負責整理、匯總考察情況,提出考核建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綜合自評、考察、考核建議等情況作出考核決定。對考核合格,且綜合評分達到80以上的,給予20萬元運行經費補貼;對綜合評分在70—79之間的,給予15萬元運行經費補貼;對綜合評分在60—69之間的,給予10萬元運行經費補貼;綜合評分低于60分的,為考核不合格,不給予補貼。
5.補貼資金。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考核補貼資金在市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相關事項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體育局、團市委負責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認定、考核等工作,并及時通報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工作進展情況。
(二)各縣(區)、各高校要把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建設作為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和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重要抓手,結合實際,統籌規劃,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服務功能。
(三)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要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豐富創業服務內容,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高創業服務能力,并按時上報相關工作情況。
聯 系 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李偉
聯系電話:5103186
聯 系 人:市人才服務就業促進局 邱靜佳
聯系電話:5169013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安排部署和《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宜府發〔2015〕19號)要求,為更好地引領在校大學生和高校畢業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創新創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體育局、團市委等四部門將著力扶持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載能力強、具有示范和帶動效應的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為做好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申報認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申報和認定
(一)申報對象。
經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扶持和服務,符合申報條件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示范基地、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孵化園)、小企業孵化園等,均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二)申報條件。
1.有合法的資質。經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 成立時間1年以上。
2.有明確的規劃。在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建設總體規劃中,對吸納大學生創新創業有專項規劃或明確內容,對大學生初創企業和孵化項目,在場地、資金、人員、技術等準入條件方面給予傾斜。
3.有專門的機構。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管理服務制度規范健全,設立專門機構或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新創業管理服務工作,積極為大學生提供創業政策咨詢、信息查詢、項目申報、投融資指導、人員培訓、場地安排等創新創業服務。
4.有扶持的措施。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為入駐的大學生創業提供一定的場地租金和物管費用等方面的優惠扶持,能在融資、投資、創新、孵化等方面提供服務。積極為創業大學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詢和服務,政策落實效果明顯。積極接收和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活動中心(俱樂部)推薦的創新創業項目。
5.有明顯的效果。入駐的大學生創業實體(項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戶(個)。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學生創新創業實體不少于5戶。
(三)申報材料。
1.《宜賓市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申報審核表》(附件1);
2.市、縣(區)政府或有關部門、高校批準成立的文件;
3.設立專門機構并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新創業的管理服務工作的文件復印件;
4.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服務的相關制度和優惠扶持政策、措施等;
5.對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準入條件給予傾斜的證明材料;
6.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服務的證明材料;
7.提供項目開發和項目申報服務的證明材料;
8.為大學生提供融資、投資、創新、孵化等證明材料;
9.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入駐的大學生創業實體(項目)相關證明材料,創業大學生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或畢業證復印件;
10.大學生創辦企業(或創業項目)促進就業情況說明和有關證明材料;
(四)認定程序。
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委托市人才就業局負責受理、核實申請材料,并對照申報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等部門進行審核,作出審核決定,印發認定文件。
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聯合授牌,并按宜府發〔2015〕19號規定給予補貼。
二、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考核
(一)考核對象。
認定期滿一周年的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每年可申請參加考核。連續兩年未申請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資格。
(二)考核內容。
1.基礎建設情況。包括: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資質;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專項規劃、機構設置、制度建設、配套設施建設和資金投入等情況。
2.工作開展情況。包括: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項目推薦、項目申報、投融資指導、創業培訓、場地安排等服務情況和組織開展、參加創業大賽情況。
3.扶持效果情況。包括:扶持的大學生創辦實體情況(入駐的大學生創業實體和項目保有量不低于10個,當年成功孵化大學生創新創業實體不少于5個),發展情況、吸納就業情況,以及大學生對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滿意率。
(三)考核程序。
1.自評。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對照《宜賓市市級大學生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考核表》(附件2)中的各項考核標準開展自評。
2.受理。由市人才就業局負責受理考核申請材料。
3.考察。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和團市委組織實施,市人才就業局參與。根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上報的自評材料,統一組織實地考察,逐項打分并確定綜合評價。
4.考核。由市人才就業局負責整理、匯總考察情況,提出考核建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綜合自評、考察、考核建議等情況作出考核決定。對考核合格,且綜合評分達到80以上的,給予20萬元運行經費補貼;對綜合評分在70—79之間的,給予15萬元運行經費補貼;對綜合評分在60—69之間的,給予10萬元運行經費補貼;綜合評分低于60分的,為考核不合格,不給予補貼。
5.補貼資金。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考核補貼資金在市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相關事項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體育局、團市委負責市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認定、考核等工作,并及時通報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工作進展情況。
(二)各縣(區)、各高校要把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建設作為健全創業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和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的重要抓手,結合實際,統籌規劃,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服務功能。
(三)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要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豐富創業服務內容,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高創業服務能力,并按時上報相關工作情況。
聯 系 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李偉
聯系電話:5103186
聯 系 人:市人才服務就業促進局 邱靜佳
聯系電話:5169013